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吗?
问题引出
1.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吗?
2.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吗?
3.可以要求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供应商资质多于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资质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上述案例中,我认为采购中心的答复和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没问题,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专家顾澄姗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能够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而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所以,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因为资格审查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必要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浪也认为,资格审查错误不可以重新评审,现行法规对“资格审查错误”并没有类似重新评审的纠错机制,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规定,资格审查错误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但这还只是草案,不能适用。
问题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顾澄姗和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认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虽然没有通过,但是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问题三: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和非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要求设置是不合理,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不需要提供国家相关执照或者保安服务许可证,而联合体投标供应商却需要提供国家相关执照或者保安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对联合体和非联合体要求不同的资格条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政府采购明令禁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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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质疑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问题引出
中标公告已发布,供应商质疑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专家点评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雷亮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南通全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小冬介绍,上述案例中,从合格供应商数量方面来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三家,而C物业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不符合要求,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而因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没有发现错误,进入了评标环节。那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所以,上述案例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专家顾澄姗介绍,上述案例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形,财政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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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誉能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对资格审查相关问题提出疑惑,其中问得较多的问题是:“公开招标中,企业信誉能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这个问题采访了业界专家。
一位业界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故企业信誉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平认为,企业信誉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资格审查需要极为客观的标准,否则难以做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李国庆指出,政府采购供应商首先是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信誉包括商业信誉、企业诚信等等,属于广义的商业信誉。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具体的企业信誉要求,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内容。但不能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信誉作为资格审查要求,那样就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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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如何正确进行资格审查?这10个要点牢记